《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自甘风险"抗辩事由的构成要件,该条对此项抗辩的内涵外延之规定相较此前司法实践中的宽泛理解有了大幅度限缩。为准确把握该规范意旨,需要在侵权法框架下区分相关语境中的近义词和一词多义,把它与其它侵权法抗辩事由进行比较,并予之理论性讨论,理解它为何能够成为合理的侵权抗辩。正确把握该条规范意旨之后,才能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正确适用。对"自甘风险"应当尽量缩小其适用范围,将其限定在合法的、对抗的文体活动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