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职权主动公开信息的行政行为具有显著的公益性。在理论层面,对作为复合权利的知情权进行解构分析可知,检察机关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源于,其因保护公民一般知情权、作为典型的客观诉讼而具有公益属性。在法规范层面,通过对当前法律规范的解读可知,《行政诉讼法》、新《条例》中都蕴含着保障信息公开公共利益之核心要义。检察机关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兼具监督政府机关尽职尽责地主动公开信息及保护公益(公众一般知情权)之双重功能。双重功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直接功能在于监督政府机关依法主动公开信息,而由此产生的保护公益之功效实质上是直接功能的辐射作用,即保护公益仅仅是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间接功能。此外,为探析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逻辑,需要从必要性、现实性及可行性三个层面来把控该制度逻辑展开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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