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存在大量有关“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并有逐渐扩张之趋势。这些规定内在并无统一的逻辑体系,严重影响了“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适用。应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依据三个方面对“受过行政处罚入罪”进行限制和完善“: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只能适用于危害行为性质较轻的故意犯罪;适用前后行为的性质应相同,2年内应至少受过2次行政处罚,对后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无特别规定之必要;在此基础上,统一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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