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主要由特殊与一般法对职务发明及其专利进行规制,此二者的调整对象与适用阶段不同。职务发明人获酬权系知识产权与债权的复合型权利,且不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的"从权利",因此单位主动放弃职务发明专利权但继续利用该技术方案进行营利的,不得拒绝向职务发明人支付报酬。《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专利权自然终止时对职务发明人保护的缺失问题,但仍需对单位支付报酬义务规则以及通知答复制度进行完善。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