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 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收回东山区达道路以东,中山一路以南地段部份,即现在共和西路15号-21号,33号,35号部份及已拆房屋数间。共和二路17号及15号,19号,21号,35号自编8幢 A 座各一部份地段范围国饿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4年3月15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止拆迁完毕,以腾出土地兴建居住用地(住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广州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拆迁人)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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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