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均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规制。但是,在规制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性质认识纠缠不清;二是规制的主体不够周延;三是规制的行为类型不统一;四是存在法规适用竞合问题。笔者建议未来将未公开信息交易纳入内幕交易进行规制,扩展被规制主体,统一规制的行为类型,区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不同法律责任,修法解决法规竞合问题。

  • 单位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