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指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所有制关系,它与社会主义阶段的公有制有重大区别。把股份制看作是实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形式是对马克思科学共产主义理论的庸俗化解释。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制是私人资本的联合形式,不具有任何"新社会因素"。股份制作为一种资本联合形式,其经济关系性质不能由形式本身决定,只能由参加联合的成员的性质决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股份制企业的公有性只能由社会主义国有资本参与的程度和所占比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