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下有关立法学的研究,由于没有很好地厘清研究对象,认清立法者的身份,导致立法学研究缺乏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事实上,立法起草者是决定立法质量的关键角色,他们将立法者的思想与意图融入法律体系,用文字描绘出法律“真善美”品质。在应然意义上,立法起草者是立法意图的传递者、经验理性的运用者、治理规则的供给者,以及社会改革的保障者。然而实践中,由于角色认知与定位、专业与技术素养,以及外部影响等因素导致了起草者角色失范,偏离了期待的行为模式。在矫正起草者角色时,在制度上要推广立法起草回避制度、探索多元起草模式、完善人大提前介入起草制度以及构建立法起草责任制,对起草者行为进行约束; 在技术上遵循宏观的立法理论与微观的技术路线,提升立法质量;在人才培养上加强立法起草人才建设与储备,促使起草者更好地发挥角色功能。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