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除名制度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及高效运转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和意义,是完善股东进入和退出机制的重要一环。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为股东除名的公司决议的效力确定提供了裁判准则,但回避了股东除名事由的确定等重要问题,尤其无法满足资本认缴制度下的市场需要及实践需求。因此,有必要针对该制度进一步构建严谨的事由等实体要件及决议表决、回避等程序要件,健全救济措施,以充分发挥其独特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