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营改增"使我国地方税体系缺失主体税种,地方税体系在税权配置、税基选择与税种设置、收入规模和征管机制等方面亟须完善。政府间税权配置的核心在于税收立法权,我国立法实践中存在形式上的无权与多项现有税权并存的矛盾,客观上要求在确保中央主导税收立法的前提下,以单行法律授权立法的方式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权。营业税的废止大大弱化了现有地方税的财政功能,长远看我国在税基选择和税种设置方面既要考虑体系构建之需,又要顾全各级地方层级的财政压力,清费立税可为扩充地方税体系提供选择。滞后的地方税收征管需要在税收治理理念、信息化建设和现代化征管技术方面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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