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台经济模式下,劳动者利用信息通讯设备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随时随地提供劳动给付。劳动控制策略带来了数字劳动“异化”的危险,劳动者的法益保障受到挑战。以网络主播这一新就业形态为例,签约型网络主播看似拥有更多的用工自主权,但实际上极易产生过劳问题。平台经济模式下,签约主播受到更高强度的劳动控制,劳动时间延长,劳动空间延伸。为了应对技术进步带来的劳动环境变化,须分析签约主播的过劳困境成因和当前法益保护制度的不适配性,建立与网络直播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时间管理体系,保障签约主播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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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