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京政办发[2019]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