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模式已基本形成,但实践中仍暴露出合法性支撑不足、合理性欠缺、效率不高等问题。改革以"整体政府"的理念顺利推行,尤为强调行政权力类型化的意义。从设计初衷与实践样态中可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发挥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行政执法体制与化解执法争议等法治功能。在职权法定原则与行政保留原则协调作用的前提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应受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约束,并符合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合法、科学与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