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互联网+"背景下,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在线诉讼程序的普及发展,诉讼文书送达也趋于电子化方式。虽然《民事诉讼法》将电子送达作为法定送达方式之一,但目前电子送达仍存在着适用范围限缩化、送达标准单一化和救济措施空白等多重困境。为了确保电子诉讼高效便民的制度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应当扩大可适用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范围;在"到达"生效主义的基础上以受送达人电子地址获取方式建立积极生效和消极推定生效的"修正的到达"主义类型化生效标准,以解决知悉主义和到达主义的双重失灵;在明悉程序性制裁措施的基础上构建转化送达和补正送达的救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