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积极刑法观成为我国刑法观的主流,犯罪结构发生变化,轻罪、微罪案件不断增多,随之带来犯罪标签泛化问题。相对不起诉制度由于适用条件极为严苛且具有终局性,故无法有效应对这一问题。现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由于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实施特定章节罪名的犯罪,未能充分发挥审前分流和教育改造机能,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不适配,且与相对不起诉关系不清。因此,应立足于积极刑法观下刑事立法、司法和政策等的现状,基于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性,构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案件二元化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监督考察必要性作为其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分标准,最大程度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功能价值。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