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诉法修正案》新增的单方虚假诉讼规范存在与双方通谋型虚假诉讼的同质化问题,应当从司法秩序的单向保护视角转向兼顾对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双向视角,秉持区分化的基本逻辑对要件和效果进行再构筑。单方诉讼欺诈的民事侵权责任实行以捏造基本事实和主观故意为核心的四要件,无需设立非法侵害利益的主观目的要件,以区别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诉讼。强制措施则排除损害对方权益的结果要件,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要件应以法院耗费的司法资源为认定标准。法律效果应根据立案、审前、开庭、执行等阶段,形成裁定驳回、判决驳回、强制措施、再审推翻、反诉侵权的规制体系,民事制裁在证明标准、适用范围、处罚折抵等方面与刑事惩罚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