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者基于违法建筑的先天违法性而完全否认违法建筑的财产权属性,否认其物权效力,并在制度上确立了以"拆除"为核心的治违格局。但这一格局在理论和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要突破这些困境,需要从根本上明确违法建筑的物权地位。违法建筑违反公法上的强制性规范所产生的违法性并不必然否定其所有权的成立。

  • 单位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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