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淮"沉陷区失地农民搬迁安置后再就业状况普遍不佳,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长期处于非自愿失业或半失业状态,小部分失地农民主动放弃就业,已完成再就业的失地农民就业质量普遍不高且不稳定。造成"两淮"沉陷区失地农民再就业困境的原因主要有:法理上治理主体的缺失,政府安置政策的不完善,失地农民缺乏正确的再就业观念、技能和社会支持网络。沉陷区失地农民的再就业不仅影响着其个人的生活、社会的正义,更关系着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构建。因此,解决沉陷区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不仅需要个人自身的努力,还需要政府、企业、社区等多元主体的共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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