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清一代的国家法典《大清律例》由律和例两种规范形式构成,律主要继承自前代,例根据本朝临时状况“列举”而来。“列举”而非高度抽象、概括、普遍的法典编纂模式,是传统法典着意保持“谦抑性”的体现,其不仅不会导致法典繁杂,反而在事实上做到了“简易”并有效地应对社会“变易”。为了实现“简易”、应对“变易”,《大清律例》编纂模式还需要“不易”做保障,其包括律之传承数千年而“不易”、例万变不离律之范畴“不易”以及律例之外的德、礼“不易”。作为《易》之“三义”的“不易”“变易”与“简易”,是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我国传统法典的哲学基础,亦可成为今日法治建设、重思域外舶来之制度与理论的文化底蕴和价值坐标。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