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法外因素,并不能天然地被适用到裁判当中。当前司法实践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呈现出诸多不规范现状,表现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与性质的差异化理解、适用方式的纷繁杂芜及适用说理的简单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三个不同维度的内涵,应通过其表现形式判定其法源性质,并由"入法入规"实现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性。基于依法裁判的法治要求,为确保司法裁判的规范性与稳定性,作为正式法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纳入裁判依据,作为非正式法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融入说理依据。为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效果,可利用法律解释方法提高适用说理的合理性,注重说理依据与推理过程增强适用说理的层次性,采用合理法律修辞提升适用说理的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