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零供矛盾的暴发,互联网领域“二选一”问题频发,引发了关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法律规制问题的讨论。面对“相对优势地位”问题,出现了应由行政规范、民商法还是经济法规制的激烈争论。行政规范具有及时、灵活、针对性强等优势,也存在层级、效力低,整体性弱等不足;民商法具有矫正不诚信、不公平交易的功能,但也存在受限于“形式平等”理念之缺陷;经济法具有纠正市场失灵、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作用,定位相对更加准确,但也存在难以兼顾所有规制目标的局限。因此,构建“经济法+”的综合立法模式,即以经济法为核心,在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分别建立相应制度,并辅之以行政规范、民商法的多元法律体系应是规制相对优势地位行为之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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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郑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