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其根源于对支付结算行为的误读和对行为特征的理解偏差。支付结算行为的实质特征是货币资金的转移,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才应被视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支付结算帮助。该罪兼具共犯性与独立性的特征,应对行为作类型化处理,将其分为合作型支付结算帮助行为与协作型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合作型支付结算帮助行为不具中立性,但因其成立依附于正犯的犯罪链条而具有共犯性特征。协作型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具有独立性和“积量构罪”的特征。以此为基础,通过细化不同类型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明知”认定标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网络犯罪规制体系。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