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然而,当转化型的抢劫罪时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时,就不能简单地以发生抢劫的地点来作为是否具有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刑罚适用的公正性与刑罚结果的妥当性,相关解释应当尤其关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所处刑罚严厉程度的匹配,遵循立法者的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