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曼里海石油公司和NCL荷兰投资公司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仲裁案是投资者援引基础条约《能源宪章条约》下的争端解决条款提交ICSID的仲裁案例。该案由ICSID仲裁庭于2010年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定管辖权成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未违反《能源宪章条约》下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充分保护和安全条款等,驳回投资者全部诉求。该案仲裁庭是较有代表性的《能源宪章条约》的相关仲裁实践,在与此前案例观点基本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溯源条约的宗旨目的和条款文本,对条约项下较广的管辖权范围、拒绝利益条款的不可溯及、公平公正待遇标准与司法拒绝的关系等进行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论证,显示出仲裁庭对《能源宪章条约》下投资者高标准权益保护的赞成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