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学界对刑法目的的探究过程中受到德日刑法的影响,从而引申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还是‘维护规范’"的争论。法益论和规范论的政治哲学基础分别是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法益论与规范论都无法单独处理好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前者无法处理超个人法益的理论地位与价值问题,后者往往容易侵犯人权而走向国家权威主义。二者矛盾的根源在于"主、客二分"哲学范式的弊端,理应转变为"主、客一体"的哲学范式。在"主、客一体"的哲学范式下,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可以为解决个人与国家的矛盾提供新的思路。在修正法益论下,刑法的自由主义立场应当改变,刑法目的在于保护经过商谈、符合交往理性且经过实践检验的个人、社会和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