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条主义对于刑事疑难案件往往不能做出恰切的处理。面对法条的机械适用、舆论下的压力型司法、实用主义思维裹挟的多重困境,必须要推动裁判方法由法条主义向法教义学转型,由小数定律向大数法则转型,由法律实用主义向法律理念主义转型。要以法教义学为基本框架,对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予以综合考量,以期对刑事疑难案件作出恰切的处理。

  • 单位
    伊犁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