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由于资金流动复杂,其单位犯罪的认定面临个人意志与单位意志难以区分的问题。在单位犯罪认定标准上,相比于“体现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取利益”发挥着实质作用。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中,是否“以单位名义借款”和“成立公司从事犯罪活动”不具有实质的定罪功能,“借款是否用于公司经营”应当是单位犯罪认定的核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