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村民自治实践会遇到新的瓶颈,出现治理主体之间博弈行为,迫使我们进行治理逻辑和模式的变革,变革的关键点是构建新型的民主平等法人关系,实现法人治村的治理新架构,但这种模式也存在着内在的缺陷,表现为法人本质的偏离,主体职能错位和主体地位不平等,亟需实现制度规范化,推进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