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核电厂营运单位、公众和政府作为核电厂选址中的三方主体,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核电厂营运单位主张通过合理选择核电厂址,促进核能开发利用,创造经济效益;公众希望核电厂选址不会对自身及后代的健康与生命造成危害,因此要求参与选址决策,并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政府关注如何规制核电厂选址的风险,平衡促进核能发展与保障公众安全之间的冲突。三方主体的利益相互交织,需要构建一套解决冲突的利益衡平机制。国外选址实践充分体现了三种利益从激烈斗争到逐渐融合的发展趋势,对我国核电厂选址利益衡平机制的构建具有借鉴意义。具体构建该机制时,应对公众利益予以优先考虑和保护,采取沟通协商和经济补偿两种方式解决公众与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核安全法》对核电厂选址以及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规定体现了利益衡平的考虑,但不足以充分保障公众的利益,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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