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晚清司法改革取得的主要成果之一就是设立了新式司法审判机构——审判厅。清末河南共建立3所审判厅,在筹建和运行中面临着经费来源争议、审判人员素质参差以及执法混乱等问题,影响了其职能的正常发挥。但作为体现司法独立精神的新式审判机构,各级审判厅的成立促进了河南司法控审分离、民刑有别,推动了河南传统司法向近代司法的过渡,培养了一批具有初步近代司法意识的人才,促进了人们司法观念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为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机构改革提供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