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河流排污总量控制需要一个能实现上下游、左右岸行政区域的利益协调和政策沟通的监管机制,具有整合监管功能的河长制正好契合,但河长制作为新生制度,因其自身以及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固有的缺陷,导致监管存在不少问题。要实现两个制度的完善结合,还需对存在的法律依据粗糙、跨区域协同监管不畅这两个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措施,促进河长制更充分地发挥监管作用,助推流域治理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