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刑事先决性"和"公益性"双重属性决定了其与一般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在程序构造上的不同。为了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置目的,应当在现有民事公益诉讼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以实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充分保护;并在管辖制度、人民检察院职能定位等程序启动层面,以及诉前、保全、调解以及证明标准的选择等程序运行层面,全方位地进行程序再造,使其制度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进而从制度规范层面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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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