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机制既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也离不开市场机制、社会机制的调节作用;既要强化中央政府调控与引导,也要重视激发地方政府的能动性。因此,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机制应以合作规制理念为指导,破除政府管制等单向思维,构建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机制调节作用,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