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族地区多处于长江、黄河中上游地区,是我国生物资源最富集、生态环境最优美的区域,也是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高发区域,需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健全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根基,完善地方法规体系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根本,“合宪性法规审查”是确保地方立法质量的法治举措。《生态环境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制了“生态红线”,必须用综合行政联合执法举措保护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规范以协商救济为核心的生态环保约谈机制。需要用最严厉的执法司法手段保护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制定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三位一体环境修复责任制度,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实施全过程都要接受“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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