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官司出入人罪法是唐宋以来用于规范司法官员故意或过失而导致量刑不当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故出入人罪法和失出入人罪法。《唐律疏议》中首次界定了司法官员出入人罪行为,《宋刑统》沿袭,后经两宋发展、完善,宋代的出入人罪法尤其是失入人死罪法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是中国古代官司出入人罪法发展的最高峰。宋代的官司出入人罪法具有独立适用、发展不平衡、适用对象扩充等特征,但其实施效果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