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网络取证活动尚未摆脱传统证据调查思维与取证模式的束缚,其逐渐陷入了"专门知识的人"取证能力规范存在疏漏、取证程序规范不明晰、取证方法与标准规范不合理等立法缺憾的藩篱。为了保障网络取证活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赋予收集的电子数据以证据能力与较强的证明力,应从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则两个方面对现阶段的立法予以完善,使网络取证获得专业化人员的共同推动、可操作性程序的支撑与科学性标准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