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制度的演进大致可分三个阶段:批复性司法解释→规范性司法解释→法律——其与传播侵害密不可分,且公共利益的地位在演进中愈发突出。从立法背景、条文内容及民法平等原则考虑,"英烈条款"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媒体传播所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据此,该条款所列举的保护客体是穷尽式的;保护对象为已经牺牲、其人格利益已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的英雄烈士等;请求权行使主体应为公益诉讼机构,且不以英烈近亲属是否提起诉讼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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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