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数字版权领域,“作品爬取”侵权犯罪现象日益增多,呈现网络作品与爬虫技术相结合的形式,侵害新的法益形态,数字版权犯罪问题成为争议焦点。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有所修改,但对网络作品、数据爬取的相关内容不明确,造成司法实务判决不一致。版权犯罪是基于版权法认定民事侵权基础上,认定版权犯罪的法律序位。刑法修改属于第二序位修改,版权法第一序位规定不明,造成刑民衔接的错位。对“作品爬取”行为的刑事违法阻却事由构成,作出合法性判断。从作品传播角度,从立法者、司法者、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平衡,明确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犯属性、厘定作品数据分层规范、确定合理使用标准,优化作品爬取的刑事合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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