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3月5日,江苏高院审委会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其中第九至十一条对留置权人权利规定了相关的保护和限制。就以上内容,本文结合《物权法》《担保法》及最高法相关规定,认为:执行过程中,应对真实有效合法的留置权利及优先受偿权予以保护,而不能轻易排除。首先,《指南(三)》第九条不支持留置权人执行异议的原因在于,对留置效力的肯定已当然地保障其优先受偿权;其次,《指南(三)》第十一条部分内容与法律相悖,可能损害留置权人权益;最后,对于留置权利和优先受偿权在实际获得中存有时间差的问题,法律仍缺乏特殊保护。

  • 单位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