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立法存在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双重视域,但受主客观因素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立法长期以来主要关注国内法治视域,对国际海洋法治缺乏全面思考。国际海洋法治视域在近年来《海上交通安全法》《海警法》等系列交通安全立法的修改制定中已经得到体现,并应在未来的法律适用及完善中进一步彰显。对航行自由原则所衍生的领海无害通过权、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等内容,海上交通安全立法应主动进行诠释以实现有效治理,同时强化紧追权等沿海国权利的法理基础与可操作性。港口国管辖具有国际法掣肘少、涉外效力强等制度优势,海上交通安全立法应在原有条文基础上通过加强港口国监督、增加强制措施种类、扩展适用范围等方式,全面提升维护交通安全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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