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草原生态补偿的关键在于界定生态服务的上游供给方和下游受益方,并根据各区域提供的生态服务量建立差异性补偿标准,以提高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效果。文章基于内蒙古自治区10个牧业盟市2010-2020年统计数据,采用能值生态足迹模型测算内蒙古各区域草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草原生态外溢价值,再以草原生态外溢价值为依据,对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补奖财政资金在不同牧业盟市之间进行重新分配,构建跨区域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结果表明:(1)近10年来草原生态服务价值和草原生态外溢价值稳居前4位的盟市分别为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和乌兰察布市,平均每年生态外溢价值依次为7.69×1024太阳能焦耳、3.92×1024太阳能焦耳、2.54×1024太阳能焦耳和2.20×1024太阳能焦耳,其他盟市的草原生态外溢价值的排名不断波动;(2)内蒙古东部地区呼伦贝尔市、中部地区锡林郭勒盟和乌兰察布市以及西部地区鄂尔多斯市长期处于补偿赤字状态,两轮补偿资金总赤字分别为11.33亿元、4.75亿元、2.48亿元和5.24亿元;而东部地区通辽市和赤峰市以及西部地区巴彦淖尔市和阿拉善盟长期处于补偿盈余状态,两轮补偿资金总盈余分别为2.99亿元、3.93亿元、1.84亿元和7.27亿元。文章提出在新一轮补偿标准设定时,应适当降低补偿盈余地区的补偿资金,向补偿赤字地区转移,进一步提升赤字地区的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态服务价值供给量建立区域差异性生态补偿标准,不仅能够有效规避生态补偿标准“一刀切”问题,还可以有效提升补偿资金使用效率及政策激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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