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基本案情商某在担任某县卫生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分管药品采购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05年1月、2006年1月、2007年1月,3次共收受药品供应商李某某贿赂人民币3万元,每次1万元。2007年4月,商某再次收受李某某给予的现金8万元。两天后,因担心收受贿赂的问题被发现,商某筹集了11万元,到李某某办公室欲退还此款。李某某开始执意不收,后在商某强烈要求下收回11万元,同时提议,将此款加上4万元作为商某在李某某经营的药品公司投资入股金,商某接受了李某某当场出具的15万元收条作为入股凭证,但此后两年内未要求兑现。2009年9月案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