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并颁布刑法修正案,是符合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应成为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主体,且拥有主要的、基本的立法权限,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则应当是次要的、部分的,由此决定两者的立法功能有着主次之分。刑法修正案应与其他刑法体例相互结合,发挥其系统性功能。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针对呈现立法扩张态势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功能矫正,由全国人大依法行使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由全体人大代表半数通过,并将现行刑法典重新公布。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