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民法框架下,离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离婚法定理由。离婚法定理由也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重要判断标准,直接会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在新的《婚姻法》当中,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的感情现状是否完整"为主要依据。但是,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仅仅以夫妻感情是否完整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主要参照标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本文主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分析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判定婚姻关系解除的可能理由,为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拓展化以及标准化提供一些有用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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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框架下,离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离婚法定理由。离婚法定理由也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重要判断标准,直接会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在新的《婚姻法》当中,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的感情现状是否完整"为主要依据。但是,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仅仅以夫妻感情是否完整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主要参照标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本文主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分析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判定婚姻关系解除的可能理由,为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拓展化以及标准化提供一些有用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