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为监督工厂履行订货合同和进行产品的检验验收,军队向军工企业派驻检验代表。1953年9月召开的全军检验代表会议决定将驻厂检验代表改为军代表,并制定了《区域军事代表暂行条例》及《驻厂军代表暂行工作条例》,初步建立了军代表制度。随着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军代表的人数不断增加,职责范围不断扩大,军代表与工厂的矛盾开始出现。为改进军代表的工作,彭德怀代表中央军委提出了军代表工作的三项原则和十条措施。经过多年实践经验总结,《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于1964年10月正式颁布,推动了军代表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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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当代中国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