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解释将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阻却违法性与阻却有责性等情形都作为但书规定的具体化内容予以规定;审判实践在此之外,更是将但书条款作为疏导个案法感情或者实现量刑需要而操作的手段。《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适用已经泛滥值得警惕,需要探索但书规定的统一的使用标准与原理。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试图规范但书规定的适用,由于无法妥处但书规定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使得教义学原理的探寻在宏观结构上难以成立。在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下,根据但书规定的法文表述、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的不足、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合理及其与但书规定的互补性,可以将但书规定视作提示违法阻却事由存在的注意性规定,以保证但书规定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得以规范。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