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涉行政条款既包括形式涉行政条款,也包括实质涉行政条款。不同的民法典涉行政条款的功能各不相同。仅仅用来确立民事活动边界的涉行政条款、公私法转介条款、排除行政法规定对民事行为效力影响的条款以及对行政法既有规定进行的重述等,因为功能上不是用来约束行政权的行使、影响行政行为的作出,因而原则上不应在行政诉讼中加以适用。为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而用来直接规范行政权行使进而影响行政行为作出的涉行政条款,可以在相关行政诉讼中单独直接加以适用,但对于其中规定比较模糊的涉行政条款,则必须与行政法的具体规定配套适用,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补充依据。至于民法典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禁止性规定,以及间接影响行政行为作出的涉行政条款,主要应作为法院说理的依据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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