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权分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对农村地权关系的自觉调整,我国农村承包土地的"三权分置"实践是先于"三权分置"改革而发生的。"三权分置"实践充分展现了村民与村委会的互动关系。在互动过程中,村委会的积极引导作用是对家庭承包土地流转市场失灵的补救;"三权分置"的产权设计是两者互动在集体地权结构演变上的逻辑反映,又反过来揭示了中国特色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实现形式。"三权分置"立法后,为了促进家庭承包土地流转市场的深入发展,需要推动农村基层组织改革,从村委会中剥离并加强"村集体"服务市场的积极功能,厘清"三权"主体的行为边界,兼顾市场各主体的流转利益。

  • 单位
    上海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