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向知识产权专门法扩展应受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补充作用,但一般条款的适用不能介入于知识产权法明确保护的领域,更不能侵入知识产权法明确放弃保护的部分,否则会牺牲掉知识产权法立法平衡。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本身不周延或者因立法滞后性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提供补充调整,但是否适用一般条款还需要进行正当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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