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对司法的领导是党的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党组、政法委员会和地方党委是党领导司法的组织载体。部门党组通过内部整合与组织激励机制实现部门内部治理。政法委员会通过政治考核、部门协调与资源整合机制来化解附属案件审判的"难办"事务和"部门职责交叉"事务,实现政法综合治理。地方党委通过政策转介、专项行动和话语动员机制增强司法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实现地方整体治理。通过治理结构上的"纽结",部门内部治理、政法综合治理和地方整体治理耦合为完整的治理体系。党的领导强化了司法的治理责任,并有效提升了司法履行治理责任的能力。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增强党对司法的领导,优化党领导司法的具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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